在金融市场波谲云诡的背景下,华夏幸福的债务危机宛如一颗深水炸弹,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连锁反应。投资者刘某的经历,只是众多在华夏幸福信托计划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的缩影。他们原本怀揣着对财富增值的期望,在金融机构的推荐下投入资金,却未曾料到,这场投资之旅会遭遇如此严峻的挑战。如今,刘某因本金亏损近四分之一,将怒火对准了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挽回部分损失。法院的判决不仅关乎刘某的切身利益,更在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义务的履行上划下了重要的一笔。这场纠纷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销售瑕疵?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责任界限又该如何厘清?
2025年6月18日,中诚信托发布《2019中诚鼎信华夏幸福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本金返还公告》。其中,一名投资人投入本金300万元,最终累计收回约230.57万元,本金亏损约69.43万元,损失比例达23.14%。
在清算结果落地前后,投资人刘某将代销机构——平安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认定:平安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瑕疵,应对投资人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令平安银行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0万元。
01
过往案情回溯
时间回到2020年底。投资人刘某是平安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的长期理财客户,过往多次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及信托产品,其在平安银行的风险承受等级长期为R3(平衡型)。
法院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周某在推介过程中重点强调了该产品的“安全性”,并从多个角度进行说明,包括:
产品设有劣后资金,由桂纬新东商贸有限公司出资约12亿元;
项目设置回购条款,若房产销售不畅,华夏幸福可按售价95折回购;
资金投向3—4个项目,相较单一地产项目风险更分散;
平安集团系华夏幸福第二大股东,持股约25%,可起到“定心丸”作用。
在收益方面,周某向刘某介绍,该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9%,并表示实际到账收益“可能会在8%出头”,还可进行二次投资以放大回报。
02
华夏幸福债务危机爆发
2021年2月2日,华夏幸福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发生52.55亿元债务逾期,涉及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多类融资工具。
此后,房地产行业整体下行,相关项目销售和资金回流持续承压。
2025年6月18日,中诚信托完成该信托计划的最后一次本金分配。截至该日,刘某累计收回资金约230.5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8—2019年期间,平安集团已累计斥资近180亿元入股华夏幸福,成为其第二大股东。而该信托计划的主要代销渠道,正是平安集团控股的平安银行。
03
投资人起诉平安银行
尽管本金大部分得以返还,刘某仍以“未尽适当性义务、存在误导性销售”为由,将平安银行诉至法院。
其主要诉求包括:
1.平安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对信托产品进行过度包装,存在暗示保本、承诺收益的情形;
2.未充分履行风险提示和告知说明义务;
3.在明知其风险承受能力为R3的情况下,通过风险测评操作使其风险等级“跃升”为R5,以满足产品销售条件。
平安银行则抗辩称:
1.刘某系主动咨询信托产品并自主决策;
2.风险测评由刘某本人完成,不存在代操作;
3.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测评结果匹配;
4.投资损失源于市场变化,与银行的销售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04
法院认定:买者自负为主,银行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合理推荐、充分告知”的适当性义务。
法院指出,涉案信托产品为R5级高风险投资品种,而刘某在购买前长期风险承受等级为R3。在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推介高风险产品时,银行理应进行更为充分、谨慎的风险提示。
同时,理财经理在微信中所使用的“不会影响本金和收益”“定心丸”等表述,并非中性描述产品结构,而是容易使投资者高估产品安全性。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上述表述与后续因房地产市场下行导致资金无法回流的客观事实明显不符,银行的销售瑕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风险判断。
法院同时强调,刘某并非毫无投资经验,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签署了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应当对自身投资决策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考虑产品风险属性、投资人过往经验、市场环境变化及银行销售行为的影响程度,法院最终判决:
投资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平安银行对部分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判令平安银行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