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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庭国际(000056)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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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庭国际回复关注函,答复这些问题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1-18  皇庭国际内幕信息

来源 :有连云2023-01-18

  2023年1月18日,皇庭国际(000056.SZ)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上市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5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向德兴市意发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发功率”)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4,401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6%。考核年度为2023年至2025年,业绩考核目标为意发功率2023年、2024年、2025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亿元、2.2亿元、2.5亿元。

  公司仅持有意发功率27.8145%的股权,要求说明拟对意发功率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皇庭国际回复称:

  (一)公司对意发功率的控制说明

  2022年12月19日,意发功率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皇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基金”)持有德兴市意发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发功率”)27.8145%的股权,并通过与德兴意发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简称“意发产投基金”)、德兴产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产融”)、杨仲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意发产投基金、德兴产融和杨仲夏同意将在意发功率股东会和董事会中行使表决权时与皇庭基金保持一致,且该协议在各方持有意发功率任何股权的期间内持续有效”。该协议使公司在意发功率的表决权比例为85.5629%。根据协议条款3.1约定“若双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应按照皇庭基金的意向进行表决”,上述约定,表明该表决权可由公司完全自主地按照自身意愿行使表决权。

  同时,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中“第5.1款,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本协议将在各方持有目标公司任何股权的期间内持续有效”和“第5.2款,各方应完全履行协议内容,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随意变更”的约定,公司认为,一方面皇庭基金不会主动取消该一致行动;另一方面,公司也不会同意一致行动人撤回该一致行动。因此,该协议是持续稳定的。

  另外根据皇庭基金与周炳、意发产投基金、意发功率签署的《履行回购权的协议》,周炳将此项回购权利义务转移至皇庭基金,皇庭基金将作为意发产投基金所持意发功率股权的唯一回购方,未来皇庭基金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为2018年11月26日至2025年11月25日)履行回购权后,股权比例将达到85.5629%,成为意发功率的控股股东,能对意发功率生产经营和财务实施控制。

  意发功率五名董事会成员中,皇庭基金委派董事占三名,另外杨仲夏先生为公司一致行动人。根据意发功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的规定,公司在意发功率董事会中表决权超半数以上,表明公司在意发功率重大资产的购置、处置、投融资等领域具有决定权。同时,在三名监事会成员中,本公司委派两名。

  意发功率主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常务副总也由公司予以委派,对意发功率的生产经营、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实施全面管理,通过参与意发功率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将意发功率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发表了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准则明确规定控制构成的3个要素,即: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面临被投资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利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的能力。

  通常情况下,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直接持有、间接持有或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的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无论该表决权是否行使)。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也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拥有权力的判断,通常是基于投资方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可以确保投资方能够主导其他表决权持有人的表决,即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按照投资方的意愿进行表决,而不是投资方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协商并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表决。

  皇庭国际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皇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基金”)持有意发功率27.8145%的股权,并通过与德兴意发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简称“意发产投基金”)、德兴产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产融”)、杨仲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意发产投基金、德兴产融和杨仲夏同意将在意发功率股东会和董事会中行使表决权时与皇庭基金保持一致,且该协议在各方持有意发功率任何股权的期间内持续有效”,该协议使公司在意发功率董事会表决权比例为85.5629%,达到对意发功率生产经营和财务的控制。另外根据《一致行动协议》条款3.1约定“若双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应按照皇庭基金的意向进行表决”,表明可由皇庭基金完全自主地按照自身意愿行使表决权,是实质性委托。同时,《一致行动协议》还约定“5.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本协议将在各方持有目标公司任何股权的期间内持续有效”和“5.2各方应完全履行协议内容,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随意变更”。

  另外根据皇庭基金与周炳、意发产投基金、意发功率签署的《履行回购权的协议》,周炳将此项回购权利义务转移至皇庭基金,皇庭基金将作为意发产投基金所持意发功率股权的唯一回购方,皇庭基金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为2018年11月26日至2025年11月25日)拥有履行回购权的权利。

  同时,从对意发功率实施控制的方式来看,意发功率董事会成员由五人构成,皇庭基金派驻三人,另外杨仲夏为一致行动人,皇庭基金在董事会中占据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由三人构成,皇庭基金派驻两人,根据意发功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公司达到对意发功率生产经营和财务的控制。

  另外意发功率召开董事会,由董事会下发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常务副总的人事任命文件并对其职责权限进行划分,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常务副总由皇庭基金直接委派,实现对意发功率的生产经营、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实施全面管理。

  综上所述,皇庭基金实际控制意发功率的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的规定,所以皇庭基金拥有意发功率的控制权,应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截止目前,我所未取得其他证据表明意发功率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公司所获得的表决权可由公司完全自主地按照自身意愿行使表决权,且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通过上述表决权委托,公司在意发功率的表决权比例达到了85.5629%,占绝大多数。同时,皇庭基金在意发功率董事会、监事会层面也对其实现了实际控制,公司在意发功率重大资产的购置、处置、投融资等领域具有决定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公司能对意发功率实施控制,故将其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截至目前公司对意发功率的并表仍有效。

  (二)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要求及激励意发人员的合理性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及子公司意发功率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1、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3、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公司能够对意发功率实施控制,并将其纳入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子公司意发功率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是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022年12月19日,公司完成了对意发功率的工商变更手续,意发功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意发功率的收购完成,是推动公司战略转型,探索新业务的重要举措。在完成意发功率的工商变更手续后,公司拟推出针对意发功率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计划目的是通过有效的长期激励,使公司与意发功率的核心员工进行深度捆绑,形成事业共同体,进一步提升员工的责任意识与认同感,发挥协同效应,共同提升公司价值。

  目前,公司正在战略转型关键时期,公司急需鼓舞团队士气、激励员工勤勉工作、通过有效的激励方式,使得公司达成更高的发展目标。

  (三)公司对持续控制意发功率作出的承诺情况

  为确保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公司确保其所持有的意发功率股权不低于27.8145%。

  2、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中“第5.1款,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本协议将在各方持有目标公司任何股权的期间内持续有效”和“第5.2款,各方应完全履行协议内容,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随意变更”的约定,公司既不会主动取消该一致行动,也不会同意一致行动人撤回

  该一致行动,以确保股权激励期间,公司持续、稳定的控制意发功率,使对意发功率控制的认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3、皇庭基金与周炳、意发产投基金、意发功率签署的《履行回购权的协议》,将皇庭基金作为意发产投基金所持意发功率股权的唯一回购方,公司承诺在意发产投基金存续期(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为2018年11月26日至2025年11月25日)内,按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回购意发产投基金所持有的意发功率57.7484%股权的义务,进一步提升在意发功率的持股比例,确保对意发功率的控制。

  公司作出的上述承诺有利于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若公司失去意发功率控制时激励计划的处理

  按照《草案》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意发功率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意发功率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在上市公司层面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意发功率担任核心职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意发功率员工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增长和转型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选取意发功率员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有合理性;因此,公司对意发功率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意发功率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在上市公司层面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意发功率担任核心职务,激励意发功率员工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增长和转型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

  公司的年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30日在《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_关于皇庭国际关注函的回复》中对子公司意发功率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明确:“皇庭基金实际控制

  意发功率的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的规定,所以皇庭基金能将意发功率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公告《关于承诺持续控制德兴市意发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中承诺将在本激励计划实施期间持续、稳定的控制意发功率。

  综上,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律师核查意见:

  1、为回复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核查了:

  (1)意发功率《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股权转让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

  (3)《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

  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拟对意发功率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意发功率员工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增长和转型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选取意发功率员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来源:界面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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