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7-12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0年、2021年,你公司在确认个别基金相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未反映该基金当期已向其优先级合伙人分配收益的情况,直至2022年才予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此外,你公司对个别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参数指标选择不审慎。
上述情况反映你公司财务核算存在不规范问题,影响你公司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严格规范运作。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