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网2021-12-01
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4445565)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在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在未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投资关联方承销的证券,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未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进行有效隔离,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存在对不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同类资产采用不同估值方法的情形,且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未严格遵守公允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不合理。此外,公司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在相关债券已发生实质违约的情况下未及时调整估值,估值程序存在缺陷。前述问题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