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9-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青证监措施字[2021]4 号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肖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肖瑶:经查,2021 年 1 月 29 日,青海省公安厅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永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你于当日获悉上述重大事件发生,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2 月 9 日,藏格控股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进行自查并公告的过程中,仍未将上述事件告知上市公司,直至 2 月 22 日,因股票交易再次出现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在核查中知悉该事件并进行披露。
你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将重大事件及时告知上市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四十条规定。- 2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1 年 8 月 6 日
分送:局领导、公司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