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点今正北2025-12-12
历时6年的股权转让协议争议诉讼接近终结。12月11日, 内蒙古兴业 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兴业银锡 ”)发布公告,公司针对与西藏鹏熙的股权转让协议争议诉讼已获得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西藏鹏熙的监督申请。
事件回顾
此诉讼源于2019年 兴业银锡 对铜都矿业的收购。
2018年7月11日晚, 兴业银锡 公告,公司拟出资2.94亿元收购西藏鹏熙持有的 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 49%的股权。2019年1月24日, 兴业银锡 与西藏鹏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兴业银锡 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06亿元收购西藏鹏熙持有的铜都矿业51%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铜都矿业100%股权。
2019年10月,公司公告,公司收到昆明中院的应诉通知。西藏鹏熙在起诉状中称:根据合同约定,西藏鹏熙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1%股权转让给被告, 兴业银锡 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首笔股权收购款2000万元,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2019年6月30日前,应 兴业银锡 当支付股权收购款尾款28600万元。合同还约定,逾期付款的,应按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经多次发函催告,被告无正当理由至今仍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西藏鹏熙诉讼请求为:判令 兴业银锡 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向原告支付股权收购款30600万元;判令 兴业银锡 支付违约金、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20年5月,昆明中院一审判决: 兴业银锡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藏鹏熙股权对价款3060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0月,云南高院二审判决:撤销昆明中院一审判决;解除公司与西藏鹏熙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 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 之股权转让协议》。
西藏鹏熙不服云南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西藏鹏熙的再审申请。西藏鹏熙向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监督,云南检察院于2024年3月决定受理。
兴业银锡 表示,云南检察院未支持西藏鹏熙的监督申请,本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