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8月 20日,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路”、“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42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向 8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361,335股,发行价格为3.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2,254,085.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7,347,020.1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24,907,065.46元。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年 8月29日出具了《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4)0019号)。本次发行的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并于 2024年 9月 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5年 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甬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项目 | 内容 |
| 保荐机构 |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号 8-11层 |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号 8-11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李抱 |
| 保荐代表人 | 蒋敏、施华 |
| 联系电话 | 0574-89265162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项目 | 内容 |
| 发行人名称 |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简称 | 新金路 |
| 证券代码 | 000510 |
| 注册资本 | 64,854.36万元 |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南路二段 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 22-23层 |
| 主要办公地址 | 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南路二段 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 22-23层 |
| 法定代表人 | 刘江东 |
| 实际控制人 | 刘江东 |
| 联系人 | 冯少伟 |
| 联系电话 | 0838-2207936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4年 9月 5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最终取得注册批复。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3)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前或事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4)督导发行人董事局、股东会运作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及事项发表核查意见。(6)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报告。(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甬兴证券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指定保荐代表人蒋敏先生、刘云飞女士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5年 2月,刘云飞女士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甬兴证券决定委派施华女士接替刘云飞女士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截止至 2025年 12月 31日。
除上述情况以外,未发生其他需要甬兴证券处理的重大事项。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局会议、监事局会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进行专项督导。
十一、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