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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000632)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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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http://www.chaguwang.cn  2023-12-29  三木集团内幕信息

来源 :证监会2023-12-29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卢少辉、林昱、王锋、林廷香:

  经查,我局发现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部分外贸业务收入不完全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

  三木集团控股子公司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部分自营出口、自营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存在商品转让前未能完全控制相关商品,不完全符合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形。三木集团未按净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虚增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营业收入1,767.67万元、3,843.10万元、11,618.85万元。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7)》)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

  三木集团全资子公司三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三木幸福里”存在于2021年12月提前确认3套不满足合同约定商品控制权转移条件的开发产品销售收入,虚增三木集团2021年营业收入352.23万元、营业成本386.71万元、税金及附加10.85万元;虚减2021年末存货341.38万元、合同负债352.23万元、资产减值损失45.33万元;虚减2022年营业收入352.23万元、营业成本341.38万元、税金及附加10.85万元。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违反了《管理办法(2007)》第二条第一款及《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部分已出租的存货、固定资产未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一是未将已出租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三木集团2007年至2022年年报显示,存货包括已出租开发产品。经查,上述已出租开发产品均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人能够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上述出租开发产品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上述出租开发产品的使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出租开发产品账面价值为10,317.32万元。二是未将已出租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三木集团系三木大厦1层至6层、9层至17层、地下1层01-08车位的不动产所有权人。经查,三木大厦除已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4,946.53平方米不动产外,仍在固定资产核算的7,382.23平方米不动产(含地下车位)中有5,919.78平方米已处于出租状态。截至2022年末,上述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068.75万元,累计折旧1,824.57万元,账面净值1,244.19万元。三木集团未将已出租存货、固定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未在各年末进行公允价值变动调整。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管理办法(2007)》第二条第一款及《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部分经营租赁业务收入

  三木集团部分经营租赁业务未按权责发生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租赁收入,虚增公司2020年净利润60.91万元,虚减2021年、2022年净利润127.05万元、24.51万元。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管理办法(2007)》第二条第一款及《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不完整

  2022年11月16日,三木集团披露《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其中仅披露三木集团全资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为三木集团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10,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的抵押担保,未披露三木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同一事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以上情况违反了《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木集团时任董事长卢少辉、林昱,执行总裁王锋,财务总监林廷香违反了《管理办法(2007)》第三条及《管理办法(2021)》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2007)》第五十九条及《管理办法(2021)》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三木集团及卢少辉、林昱、王锋、林廷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三木集团及上述人员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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