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专注证券法律观察2022-01-28
风华高科于2018年8月8日公告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11月22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风华高科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对包括风华高科在内的多名责任主体予以处罚。
自2019年12月起,陆续有投资亏损的投资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赔偿投资损失。截至2021年12月10日,风华高科涉诉纠纷共计受理了376起,其中主动撤诉49起,一审已判决327起,判决风华高科需赔付投资者损失及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2.40亿元。
风华高科预计符合条件的剩余可索赔股数合计为6.2232亿股,预计剩余风险敞口金额为1.0990亿元。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提示,本案诉讼时效为2019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2日,尚未提起索赔的投资者可继续索赔。
根据已有法院判决情况,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之间买入风华高科(000636)股票,在2018年8月7日闭市时持有或者此后卖出的受损股民,可关注“证券律师观察”办理委托索赔(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法院认定风华高科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和投资损失差额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的确定:发行人2015年年报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其公告日2016年3月29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为2018年8月8日;基准价为自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止每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之平均价,为16.51元。
从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区间,收盘价高于16.51元的交易日的收盘价平均值约为19.51元,计算得出平均每股差额损失为:买入均价—基准价=19.51—16.51=3.00元。
近五年来因虚假陈述被处罚且在2021年6月底前诉讼时效届满的上市公司,公开查询能够获取索赔户数和总户数的信息,以立案调查当期期末户数为可参与索赔的户数,和公开搜集到的实际参与索赔的投资者户数,可计算得出实际参与索赔的户数占符合索赔条件户数的比例,其中最高值7.10%,平均值1.66%,中位值1.14%。
注:参见2022-01-08风华高科公告: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风华高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