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吴宝明证券律师2022-07-19
【二审终审】
2022年7月18日,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最新《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风华高科向尹军乔等 70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4,930.90 万元,并承担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用 83.60 万元。
【诉讼进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风华高科向尹军乔等 70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 77,934,391.98 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662,598.08 元。风华高科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 3106-3175】,风华高科主张应当扣除系统风险影响损失的上诉理由成立,并予以支持。
【案情回顾】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风华高于2018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80161号)。
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
风华高科主要存在的违法事实是: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应收账款形成及处置情况披露有误,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提出,依据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风华高科(代码:000636)索赔条件为: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8年8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同时提示广大投资者,本案诉讼时效截至今年11月份,仅剩四个月时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申报。

投资者注意,股票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投资者在陆续进行索赔登记。
※收费标准:
风险代理,前期无律师费,案子结束拿到赔偿款后再支付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