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胡鹏飞律师2022-10-08

据“胡鹏飞律师网”消息:日前,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或公司)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称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广州中院判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徐等104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14,018,630.71元。

此前,广州中院对投资者诉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已作出多批次判决,法院均未采纳风华高科方提出的本案存在系统风险的抗辩,支持了投资者的全部损失。两个多月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对系列案的首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风华高科主张应当扣除系统风险影响损失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风华高科其余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撤销广州中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广州中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风华高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尹军乔等70名投资者赔偿损失49,309,002.49元。
风华高科涉诉源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风华高科虚增利润,导致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据此,广东监管局决定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除了会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往往会面临批量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讼。广东高院对风华高科投资者诉讼案的二审改判不仅意味着投资者的获赔比例会降低,还意味着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在法律上具备索赔资格”,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鹏飞律师分析指出。
胡鹏飞律师表示,根据生效判决,风华高科投资者可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买入风华高科(000636)股票,并且在2018年8月8日及以后因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诉讼时效将于今年11月24日届满,仅剩最后四十八天时间。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搜索“胡鹏飞律师网”登记报名加入最后一批索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