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8-30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对你公司参股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补缴探矿权转让价款的诉讼,该诉讼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你公司迟至2022年4月12日才对该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作出披露,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诉讼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诉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