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8-20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光:
经查,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1477X,以下简称国城矿业或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集团)作为国城矿业的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国城矿业资金的行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累计占用金额30,413.20万元。国城集团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并于2021年4月26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了上述资金占用利息138.72万元。国城矿业未就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4月,国城集团向安徽融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国城矿业为上述借款的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0年8月末,国城集团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国城矿业未就上述关联方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春光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担保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国城矿业、应春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们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独立性,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内控、资金管理、公章管理,严格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严格杜绝上市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