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4-26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3年3月13日,你公司发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已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前期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