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05-0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50号

关于对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解旗、
李国权、皮丽珍、郭利荣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解旗、李国权、皮丽珍、郭利荣:
经查,2022年1月至2月期间,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钢松山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约32.1亿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3.76%。直至2022年3月7日、3月23日,韶钢松山才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分别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韶钢松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旗作为韶钢松山董事长、李国权作为代行总裁、皮丽珍作为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郭利荣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韶钢松山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韶钢松山、解旗、李国权、皮丽珍、郭利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4月29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