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凤凰网2025-11-21
近日,内蒙古证监局披露行政监管措施信息,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国元证券 ”)被出具警示函。
公开信息显示, 国元证券 作为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发上市保荐机构,未发现其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违规行为,持续督导工作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 国元证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失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官网信息显示,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和原 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作为主发起人,于2001年10月成立。2007年10月30日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公司借壳“北京化二”成功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注册资本4,363,777,891元。
2025年2月, 国元证券 就因在安芯电子IPO保荐过程中未勤勉尽责遭上交所通报批评。上交所查明, 国元证券 对安芯电子研发人员认定及研发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核查存在缺陷;同时收入确认准确性核查存在缺陷,作出的核查结论与事实明显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