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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000750)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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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国海证券)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4-06  国海证券内幕信息

来源 :证监会2023-04-06

  当事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国海证券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国海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情况

  2015年12月3日,国海证券出具了《关于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主承销商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2016年1月11日、1月18日,国海证券对《核查意见》进行了修订。

  2016年1月27日,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主承销商。

  2016年2月1日,证监会核准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2016年5月26日,国海证券出具了《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同日,发行人和国海证券出具《期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

  2016年9月6日,国海证券出具了《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同日,发行人和国海证券出具《期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

  2017年8月24日,国海证券出具了《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同日,发行人和国海证券出具《期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

  国海证券共计收到承销费用1798万元。

  二、国海证券出具的承销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情况

  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615.4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国海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其出具的《核查意见》、《核查报告》及《承诺函》中与上述财务信息有关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三、国海证券尽职调查过程中的未勤勉尽责情况

  (一)未审慎关注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钢帘线)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

  胜通钢帘线的产能利用率在2012年、2013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3月均超过了100%,对于生产型企业,产能利用率常年大于100%属于比较异常的情况。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兴达,江苏兴达行业排名第一,胜通钢帘线排名第二)的公开披露资料,其2012年至2017年的产能利用率在80%至90%之间。国海证券项目组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认为产能利用率大于100%系企业加班加点所致,未采取其他具体的核查措施加以核实确认。

  胜通钢帘线和江苏兴达的主要产品均为子午胎钢帘线,两家公司的产品类型基本相同,产品销售均价应当接近。但在国海证券获取的资料中,2012年至2016年胜通钢帘线的销量只有江苏兴达一半左右,但销售收入却全部超过了江苏兴达,胜通钢帘线的销售均价达到江苏兴达的两倍以上,两家公司产品均价的差异明显异常。这与国海证券了解的钢帘线行业江苏兴达排名第一、胜通钢帘线排名第二的行业状况不一致。国海证券未发现胜通钢帘线的销售规模与其行业地位并不匹配的异常情况,未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核实胜通钢帘线主要产品的规模、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二)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所提供资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轮胎)为胜通钢帘线2012年至2015年前五大客户,三角轮胎披露的向胜通钢帘线采购数据与胜通钢帘线提供的对三角轮胎销售收入存在巨大差异。三角轮胎公开的2013年、2014年向胜通钢帘线采购金额分别为10,981.15万元、9,705.99万元;而发行人提供的数据中胜通钢帘线向三角轮胎的销售金额分别为98,523万元、64,822万元。国海证券在调查胜通钢帘线主要产品上下游产业链情况及主要客户稳定性时,未审慎关注上述数据差异。

  (三)未实地查看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已处于停产状态

  胜通化工作为胜通集团第二大业务收入来源,2013年至2017年在胜通集团收入占比均为15%以上,其中2013年至2015年利润占比30%左右,但胜通化工2013年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国海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实地查看胜通化工生产经营场所,未能发现胜通化工已经停产的事实。

  (四)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纳税申报材料的异常情况

  国海证券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的2013至2015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存在以下异常:首先,相关纳税申报表完全没有或缺乏部分税务机关接收要素(税务机关印章、受理人签名、受理日期);其次,相关纳税申报表的税务机关接收要素(税务机关印章、受理人签名、受理日期)填写位置不规范,未在规定位置填写,如税务机关印章盖在纳税人的“授权声明”处,而不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处,税务机关受理日期未填写在“收到日期”处;再次,部分纳税申报表表格格式不规范,存在单元格内容显示不完整(如纳税人声明内容显示不完整)、声明人签字未预留签字空间、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只有“主管税务机关盖”字等情形。国海证券在获取纳税申报材料时未对上述情况予以审慎关注,未将企业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与企业金税系统中的开票数据和相关纳税申报材料进行核对,进而未能发现企业向其提供的纳税申报表系伪造。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承销协议、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发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国海证券在为胜通集团发行债券提供服务时,违反《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证协发〔2015〕19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下同)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及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承销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国海证券的上述行为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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