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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发证券、王鑫、杨磊杰)

http://www.chaguwang.cn  2023-10-11  广发证券内幕信息

来源 :上海证监局2023-10-11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1552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发证券、王鑫、杨磊杰)
文号 〔2023〕65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发证券、王鑫、杨磊杰)

  〔2023〕65号

  当事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王鑫,男,1986年5月出生,案涉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杨磊杰,男,1985年7月出生,案涉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广发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广发证券、王鑫、杨磊杰均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发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广发证券接受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委托担任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主承销)机构

  广发证券接受美尚生态委托,担任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王鑫、杨磊杰。项目收费为保荐费(不含增值税)943,396.23元,承销费(不含增值税)7,830,188.52元。

  二、广发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广发证券在为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交的《发行保荐书》中明确承诺,“本保荐机构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但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因此,广发证券出具的保荐书、发行募集文件等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广发证券在担任保荐(主承销)机构期间未勤勉尽责

  (一)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程序设计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广发证券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的程序设计不到位。广发证券仅有2017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的银行函证,未向发行人、银行获取美尚生态的银行对账单,底稿中也未见美尚生态2015年、2016年、2018年1月至6月份的银行对账单。对2015年、2016年以及2018年1月至6月美尚生态的大额银行存款账户,广发证券未设计尽职调查程序并核查账户余额真实性。

  广发证券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广发证券发出的银行询证函由2017年年报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填列的询证函修改联系人得来,银行存款数据并非由广发证券项目组从发行人账面或银行对账单中取得或验证。在相关银行询证函的寄出与收回过程中,广发证券项目组未对询证函的真实性和来源保持合理怀疑。广发证券相关底稿中只有函证本身,对函证的发函信息、回函信息、函证方式等均未作记录。

  广发证券核查大额银行存款真实性的尽职调查程序设计不合理,未获取充分尽职调查证据,也未对银行存款真实性进行独立判断,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对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尽职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广发证券在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发函。但广发证券在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中并未对发函信息、回函快递信息等进行恰当记录,也未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与独立判断,导致未发现函证程序反映的异常情况。据统计,广发证券工作底稿中共有173封询证函回函,仅有61封询证函留存了回函快递面单,且询证函回函中有多个疑点。

  广发证券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对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根据广发证券工作底稿和保荐代表人谈话笔录,广发证券在2018年1月走访了一个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罗江县2017年城乡设施提升改善工程融资+EPC总承包项目。该项目底稿中仅有5张项目现场走访照片。广发证券未在底稿中提供任何访谈记录、评价表格、项目施工记录等其他走访材料以及此次走访的详细时间等信息。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报审计相关底稿,具体走访时间是2018年1月26日。该项目预计开工时间是2017年12月10日,建设期为2年。截至走访时,公司账面按成本投入计算的完工进度为44.02%,公司依照此完工进度确认项目收入。根据上述信息,该项目工期进度和成本确认进度明显不匹配。从开工时间来看,施工开工仅不到2个月,不到总施工期限的1/12,而账载成本已经投入了预算成本的44.02%,施工周期和累计成本完全不匹配。从走访照片来看,该工程的账面进度和实际形象进度也完全不一致。

  广发证券未关注到前述项目会计信息与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存在不匹配情况,未采取核验和检查,未取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对美尚生态重要银行借款合同查验不到位

  美尚生态与供应商宁波市奉化江记花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江记)签订了虚假采购合同,美尚生态依据上述采购合同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款,该贷款由银行直接从美尚生态银行账户划转给奉化江记。后续奉化江记将贷款资金转给美尚生态关联方,再由关联方将部分贷款回转给美尚生态,未回转的部分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过程中,美尚生态仅对银行放款进行记账,对贷款划转给奉化江记及之后的相关流程均不做会计处理。上述借款合同对应的奉化江记采购合同为虚假合同,目的是为了满足银行贷款委托支付的需要。在广发证券尽职调查期间,上述贷款尚未归还,但项目组未获取相对应的商务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予以查验。

  广发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五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五)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和作出独立判断

  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包括2015至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2018年1月至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广发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银行存款函证、应收账款函证、获取期间费用明细表、获取借款合同等财务核查过程均以2017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广发证券底稿中对于美尚生态子公司财务情况,只获取了2017年财务报表。

  广发证券未对美尚生态2018年1月至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核查,未对其真实性获取尽职调查证据,也未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的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保荐承销文件、工作底稿、询问笔录、收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广发证券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美尚生态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违法行为。

  广发证券未审慎核查美尚生态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对于广发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美尚生态项目保荐代表人王鑫、杨磊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7,830,188.5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王鑫、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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