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02-08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533779H)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6月3日,你公司与南京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疗)向南京银行的1亿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4日,北大医疗与南京银行达成展期方案,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上述借款展期至2021年6月4日。你公司于2020年7月1日签署《贷款展期担保承诺书》。
2021年8月9日,你公司收到南京银行发出的《南京银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称北大医疗前述贷款已逾期,尚欠贷款本金1亿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你公司尽快筹措资金履行保证责任,或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你公司未就存在履行保证责任风险的重大事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1月22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切实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