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公司公告2026-05-15
大中矿业公告,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最近五年存在两项监管处罚事项:一是2022年1月至3月原监事范苗春向公司借款200万元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于2023年12月29日被内蒙古证监局出具警示函,2024年1月5日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二是2024年4月因年报中“公司前5名供应商资料”及“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存在错误和遗漏进行更正,于2024年4月26日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2024年4月30日被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监管关注函。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上述事项未影响正常经营,亦不构成本次发行可转债的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