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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002002)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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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时未及时信披 收深交所监管函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3-14  鸿达兴业内幕信息

来源 :览富财经网2023-03-14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在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时,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情形,违反相关规定,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2023年2月24日,鸿达兴业披露《关于深交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显示,截至2023年1月31日,鸿达兴业已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总额为52.28亿元。经核实,鸿达兴业仅在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列示,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总额为30.46亿元,其后未再披露逾期借款信息。鸿达兴业在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时,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情形。

  鸿达兴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鸿达兴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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