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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002036)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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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吉勇、周满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http://www.chaguwang.cn  2026-03-23  联创电子内幕信息

来源 :证监会2026-03-23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吉勇、周满珍:

  经查,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代收代缴水电费核算不规范。公司2023、2024年对外代收代缴水电费,全额计入收入并结转成本,导致公司2023年多计收入、成本1390.48万元,2024年多计收入、成本1508.5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坏账计提跨期。公司2023年应收客户销售款1.3亿元,误计入预付账款,公司于2024年进行了更正,计入了应收账款。该笔应收账款未在2023年当年计提坏账,而是迟至2024年补提,导致公司2023年净利润多计391.45万元,2024年净利润少计391.45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缺陷

  (一)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根据公司应收账款相关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收账款工作考核。2023年、2024年公司未实际开展相关内部追责、实施奖惩措施等考核工作。

  (二)应收账款催收记录和相关证据材料未妥善保存。一是公司通过工作邮件、召开专题会议、向客户发放征询函、发送律师函、电话录音、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相关应收账款进行催收。但因经办人员变动、回款管理松懈、内部控制不严等原因,相关催收记录保存不完整。二是根据公司应收账款相关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已破产客户“应收账款是否无法回收”应留存分析、判断等相关证据材料,但公司未能有效留存。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曾吉勇作为公司董事长,周满珍作为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曾吉勇、周满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强化财务核算管理、完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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