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搜狐网2021-09-02
#獐子岛##002069#

2021年8月12日,獐子岛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共计收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54起,诉讼标的总额为7616.74万元。
2020年6月25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獐子岛,证券代码:002069)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2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查,獐子岛及吴厚刚等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主要包括:一、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包括:虚减营业成本、虚减营业外支出)。综上,受虚减营业成本和营业外支出的影响,獐子岛公司2016年度虚增利润13,114.77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58.11%,獐子岛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包括: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营业外支出、虚增资产减值损失)。综上,受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营业外支出和虚增资产减值损失影响,獐子岛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27,865.0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8.57%,獐子岛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四、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年终盘点公告》和《核销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五、獐子岛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因此,中国证监会认为,獐子岛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对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獐子岛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见,本案的一大特点是中国证监会借助卫星定位数据,对公司27条采捕船只数百余万条海上航行定位数据进行分析,委托两家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用计算机技术还原了采捕船只的真实航行轨迹,复原了公司最近两年真实的采捕海域,进而确定实际采捕面积,并据此认定獐子岛公司成本、营业外支出、利润等存在虚假。处罚听证围绕着第三方专业鉴定报告的认定展开。
之前,2019年7月11日,獐子岛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8年2月10日,獐子岛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关于公司及高管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在四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称,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存在异常,经现场盘点,决定进行大额减值和核销,造成公司2017年年报将出现大额亏损。(2)獐子岛在底播虾夷扇贝采捕、销售存在异常情况,对公司2017年三季报作出的2017年度盈利预测数据将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实际经营业绩与预测业绩存在重大偏差的情况下,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或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獐子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獐子岛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獐子岛案的索赔条件为: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2月9日间买入獐子岛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8年2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