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2-02-08
2021年12月底,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宛某某诉獐子岛(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大连中院判决投资者宛某某胜诉,获赔比例为30%。(獐子岛维权入口)
2018年2月10日,獐子岛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0年6月25日,獐子岛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獐子岛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1日,大连中院开庭审理原告宛某某诉被告獐子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12月底,大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虽然被告存在虚假陈述之违法行为,原告亦存在投资受损的事实,两者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买卖“獐子岛”股票所受损失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还受到渔业政策紧缩、环保监管趋严等宏观因素,以及獐子岛经营状况恶化、第二大股东减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利空公告等多种因素影响,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因虚假陈述而应向原告赔偿损失234542.72元。
2022年1月26日,獐子岛发布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称:“截至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报出日,公司累计收到部分中小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索赔金额10,632.70万元。其中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及被法院驳回案件金额3,998.26万元,公司支付和解金额880.91万元,一审判决赔偿金额1,844.54万元、未判决预计负债205.73万元相加合计共2,931.18 万元,扣除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已计提预计负债 600.00万元,剩余 2,331.18万元,公司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时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或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司对此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合理,计提金额充分。”
章祥兵律师认为:鉴于獐子岛目前的情况,受损股民胜诉后实际获得赔偿的概率还是很大的。投资者宛某某一审胜诉后已经收到了獐子岛给付的全部赔偿款。
依据大连中院一审判决,章祥兵律师认为: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2月9日期间买入獐子岛股票,并在2018年2月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是符合索赔条件的,仍然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