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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架(002135)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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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架实控人郭明明等收监管函 定增承诺保底收益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2-15  东南网架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3-02-15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关于对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郭明明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9号)。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网架”,002135.SZ)2022年12月2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在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控股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集团”)、实际控制人郭明明分别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华宝信托、中诚信托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和《保证合同》,约定东南集团对其承诺保底收益,郭明明、王丽芳夫妇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3月,东南集团、郭明明夫妇与上述认购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将差额补足及保证责任延期至2020年12月。

  深交所判定,东南集团、郭明明未告知公司并披露上述信息,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十七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2.1条、2.3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郭明明及东南集团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东南网架2022年12月2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郭明明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郭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62号),因上述担保及未告知公司并披露上述信息,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对东南集团、郭明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年报显示,截止2021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郭明明通过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7.65%,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88%,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53%。郭明明自2001年12月21日至2023年4月17日任公司董事长。郭明明,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董事长、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东南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东南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杭州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披露的《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显示,公司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为7名: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1.80亿股,于2017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上市,发行价格7.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3.85亿元(1384999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13.56亿元(1356357613.21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伍仁瓞、李建。

  

  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不得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不得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郭明明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9号

  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郭明明: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2022年12月2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在上市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控股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集团”)、实际控制人郭明明分别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华宝信托、中诚信托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和《保证合同》,约定东南集团对其承诺保底收益,郭明明、王丽芳夫妇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3月,东南集团、郭明明夫妇与上述认购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将差额补足及保证责任延期至2020年12月。

  东南集团、郭明明未告知上市公司并披露上述信息,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十七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2.1条、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郭明明及东南集团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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