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7-07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发布2022年半年报,披露“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亏损-370.72万元,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原因是上半年北京地区疫情封控措施影响,业务开展困难”、于2023年1月31日发布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2019年-2022年,公司的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康”)受疫情影响,其经销临床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业务回款困难,导致利润下滑”。经查,泰和康自2022年与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培”)终止合作后,业绩相比2021年、2020年大幅下滑。泰和康2022年业绩下滑应主要归因于其与雅培终止合作。你公司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虚增营业利润。2022年7月14日,你公司收到泰和康的半年报,得知泰和康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大幅下降,你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泰和康发送“关于2022年半年度业绩的关注函”,2022年8月14日,你公司收到泰和康的回函,得知泰和康2022年已停止向雅培采购医疗检测试剂,营业收入大幅下滑。在你公司对泰和康的长期股权投资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情况下,你公司未及时对泰和康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导致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增营业利润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经查,你公司不晚于2022年8月14日知悉泰和康与雅培2022年终止合作,可能对你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19日才于“关于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公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