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汪东颖发行41,730,879股股份,向李东飞发行21,284,025股股份,向曾阳云发行4,256,805股股份,向吕如松发行26,973,954股股份,向珠海横琴金桥一期高端制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0,637,347股股份,向严伟发行8,769,018股股份,向厦门奔图和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8,391,675股股份,向北京君联晟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7,645,328股股份,向孔德珠发行6,717,238股股份,向汪栋杰发行5,675,739股股份,向厦门奔图丰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5,513,070股股份,向余一丁发行5,179,112股股份,向厦门奔图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4,910,751股股份,向彭秉钧发行4,256,805股股份,向严亚春发行2,420,673股股份,向珠海永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661,290股股份,向陈力发行1,418,934股股份,向蔡守平发行1,210,336股股份,向陈凌发行1,064,201股股份,向况勇发行709,466股股份,向马丽发行709,466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0亿元。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