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9-01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37119894)存在以下事实:
2022年1月至2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硅橡胶商品727.4万元、采购硅橡胶商品原料二甲基环四硅氧烷338.97万元,你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认定为你公司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1,066.37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你公司直至2023年7月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6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