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际华集团2025-07-28
刘某某,男,汉族,1975年出生于吉林省,大学本科文化,原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销委会上海大区教育业务组行业总监。胡某某,男,汉族,1991年出生于湖北省,大学本科文化,原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销委会上海大区教育业务组客户经理。2017年,刘某某入职科大讯飞公司,任上海大区教育业务组行业总监,胡某某于2016年6月入职科大讯飞公司,任上海大区教育业务组客户经理。2019年期间,刘某某、胡某某运作上海市浦东新区城乡教育一体化教育教学软件平台项目、教育督导综合管理系统项目,二人利用职务权限,以刘某某实际控制的上海普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两笔合计金额142万元的虚假服务合同用于套取钱款,至案发时,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45.3万元至上海普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并被二人转出用于个人使用。2020年7月20日15时许,胡某某、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已退还赃款45.3万元。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例分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刘、胡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刘某某实际控制的上海普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科大讯飞公司签订两笔合计金额142万元的虚假服务合同,并依据二人支配单位财物的便利来套取钱款并占为己有,侵害了上海科大讯飞公司的财产利益,数额达45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