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6-04-22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钦鹏、戴盛杰、黄家兵:
经查,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心集团或公司)存在资金管控不严格、与控股股东人员及办公场所混同、现金流量发生额列报不准确、2022年至2024年商誉减值计提不审慎等情形。其中,现金流量发生额列报不准确、商誉减值计提不审慎等事项影响了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18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钦鹏、董事兼副总经理戴盛杰、财务总监黄家兵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陈钦鹏、戴盛杰、黄家兵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关要求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控,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保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分开,业务独立。
三、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核算、资金管控、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