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网易2026-04-17
2026年4月10日消息,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6)浙1082民初15号,案由为劳动争议,法院为临海市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2月3日,原告廖君光败诉,被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廖君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科技”)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2017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2010年12月入职永太科技后,公司存在未缴纳社保的违规行为,且仲裁时效应合并计算。
永太科技辩称,廖君光前两次入职离职时间为2010年12月15日至2013年11月27日、2014年6月10日至2016年1月28日,未缴纳社保系廖君光自愿放弃;第三次入职时间为2017年2月11日,2023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2024年1月起廖君光与关联公司内蒙古某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且永太科技主体不适格。
法院经审理查明,廖君光与永太科技分别于2010年12月15日至2013年11月27日、2014年6月10日至2016年1月28日、2017年2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1月1日廖君光与内蒙古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该公司发放劳动报酬。永太科技继续为廖君光缴纳社保至2025年8月系基于双方协议约定,不能单独作为劳动关系存续的依据。
法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仲裁时效为一年。廖君光前两次离职时间分别为2013年11月27日、2016年1月28日,其于2025年12月申请仲裁已超过时效;第三次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2025年12月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亦超过时效,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廖君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廖君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