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6-12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永红:
经查,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05),预计2022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500万元至2,200万元;2023年4月5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预计2022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8,000万元至24,000万元;2023年4月11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859.95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你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计公司2022年经营业绩情况,导致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许永红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许永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