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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002471)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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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遭拟处罚,股民维权持续征集

http://www.chaguwang.cn  2022-04-06  中超控股内幕信息

来源 :新浪财经2022-04-06

  2022年4月5日晚间,江苏中超控股(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中超控股,002471)发布公告,于近日收到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经证监会查明,中超控股主要涉嫌三项违法事实:

  一、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

  2017年10月10日,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所持29%股权转让给鑫腾华,转让价款为19.08亿元。中超集团在收到部分转让款后,按约将上市公司20%股权交割给深圳鑫腾华,同时中超控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也由原来的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中超集团持股比例降至17.08%,成为中超控股第二大股东。

  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公司深圳鑫腾华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协议,第二次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并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过,当时处于黄锦光实际控制下的中超控股,并未如实披露上述事项。

  江苏证监局认为,因深圳鑫腾华违约导致中超集团决定解除协议,双方的控制权转让事项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中超控股应在2018年8月9日首次收到中超集团《告知函》后两个交易日公告以上情况,但公司延迟至2018年9月28日予以披露,构成披露不及时情形;同时中超控股在2018年8月14日的临时公告中未如实披露双方的纠纷和公司控制权转让的真实进展情况,构成虚假记载情形。

  二、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

  (一)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担保诉讼情况

  2018年7月至8月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为其本人、关联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2018年9月至12月,中超控股因前述黄锦光对外担保事项,陆续收到揭阳市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利、林宏勇等6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的28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总计6.09亿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8%,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2月28日,中超控股才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统一披露了以上诉讼。

  (二)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纠纷诉讼情况

  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深圳鑫腾华诉公司要求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

  三、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黄锦光、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中广贸易为中超控股的关联人。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

  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

  最终江苏证监局拟决定:一、对中超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二、对黄锦光给予警告,处以九十万元罚款,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三、对杨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四、对黄润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五、对张乃明、俞雷给予警告,并各处以十万元罚款。六、对潘志娟、肖誉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万元罚款。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认为,在2018年8月11日到2021年11月23日之间买入中超控股(002471)的股票,并且在2021年11月23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或可维权(具体以法院认定为准)。(中超控股维权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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