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11-28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梁桂秋、林立:
经查,你公司存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
一、2021年3月,仲裁机构受理你公司与相关方的工程款纠纷仲裁案。你公司获悉后未及时披露,直至2022年1月才披露该仲裁,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二、2021年10月,人民法院驳回关于你公司原下属公司解散事项的再审申请。你公司获悉后未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年报才披露该诉讼进展。你公司对该事项的信息披露未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梁桂秋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立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梁桂秋、林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