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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牌珠宝(002574)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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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牌珠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收深交所监管函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3-30  明牌珠宝内幕信息

来源 :览富财经网2023-03-30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牌珠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明牌珠宝控股股东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集团”)于2022年12月筹划投资实施日月光伏电池片“超级工厂”项目,并与相关方洽谈光伏电池项目合作事宜,明确与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项目投资合作的意向。名牌珠宝股票于2022年12月22日、2022年12月23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达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标准。明牌珠宝于2022年12月25日下午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显示,明牌珠宝、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明牌珠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日月集团未及时将有关筹划事项告知公司,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虞阿五、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虞豪华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明牌珠宝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开资料显示:虞阿五先生:1941年10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绍兴人,中共党员,中专学历,高级经济师。虞阿五先生于1987年至1995年,任浙江老凤祥首饰厂厂长;1996年至1999年,任绍兴县老凤祥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1995年至今任日月集团董事长;2010年5月至今,任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年12月至2009年11月,任本公司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2年5月,任本公司董事;2012年5月至2016年9月,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

  虞豪华先生:1987年1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绍兴人,大专学历。虞豪华先生于2010年5月至2016年8月,担任日月城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3月至今,担任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6月至今,担任武汉明牌首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2016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2)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3)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4)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5)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

  一、上市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上市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上市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本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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