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ST围海(002586)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沪深个股最新内幕信息查询:    
 

*ST围海索赔区间确定!违规担保、侵占资金未披露,索赔登记开始

http://www.chaguwang.cn  2021-12-20  *ST围海内幕信息

来源 :律聊索赔2021-12-20

  

  2021年12月19日,*ST围海(002586)披露,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监会查明,*ST围海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13.54 亿元、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46亿元,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拟对*ST围海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19年7月12日,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宁波证监局的《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2019051号)。因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历时2年5个多月。

  期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冯全宏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20年9月被宁波警方刑事调查。围海控股则于2020年12月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

  今年10月,上市公司披露,围海控股的临时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宁波舜农、中国东方、源真投资组成的联合体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11月10日,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支付2亿元现金作为意向款。

  “若围海控股重整成功,预计*ST围海受损股民的获赔概率大增”,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证券索赔团队研究后认为,*ST围海的索赔条件应定为:在2019年4月26日收盘时持有股票,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从证监会预罚单披露情况来看,买入时间早于2017年10月的投资者可能无法获赔。

  对于2017年10月之后买入股票,并且至2019年4月26日股市收盘时仍然持有*ST围海的投资者来说,如果亏损金额较大,可以考虑索赔。

  我们发起*ST围海(002586)证券索赔的征集,索赔条件将以人民法院最终确定区间为准,欢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审慎参与。

  针对投资者关心的诉讼索赔的有关问题,我们统一作答如下:

  一、*ST围海(002586)的征集范围

  根据证监会罚单披露的情况以及我们对证券法的理解,*ST围海(002586)股票索赔的征集的范围包括所有在2019年4月26日股市收盘时持有股票,并且买入时间不早于2017年10月的投资者。最终权利区间以法院判决为准。

  二、投资者索赔的法律依据

  投资者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投资者索赔近年胜诉获赔及和解获赔的股票有:飞乐音响(600651、辉丰股份(002496)、罗平锌电(002114)、万家文化(600576,祥源文化)、山东墨龙(002490)、尔康制药(300267)、武汉凡谷(002194)、雅百特(002323)、山西三维(000755,山西路桥)等等。

  我们对胜诉获赔充满信心。

  三、投资者损失的估计

  根据2003年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等。

  具体估算投资者的损失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通常损失金额与投资者的持仓数量、持仓成本正相关。除此之外,证券市场还存在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等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在实际计算损失时,应当扣除该等因素。

  四、风险代理收费比例

  本案风险代理收费比例为15%。

  五、其他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对账单即可参加索赔zhengquansp.cn,请关注百家号律聊索赔,账单打印要求请参考股民维权须知道|打印股票对账单应注意事项。证券索赔采取成功后付费模式,投资者无需提前支付任何费用(除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更多问题的答案请参考股民维权须知道|证券索赔的常见问题与解答

  目前还在征集艾格拉斯(002619)、科迪乳业(002770)、易见股份(600093)、维维股份(600300)、航天通信(600677)、ST柏龙(002776)、亚太药业(亚药转债)、飞乐音响(600651)、ST华鼎(601113)、每日互动(300766)、康尼机电(603111)、聚力文化(002247)、中珠医疗(600658)、中安消(中安科,600654)、粤传媒(002181)、辉丰股份(002496)、辉丰转债、天马股份(002122)、巴士在线(002188)、天业股份(济南高新,600807)、惠而浦(600983)、东方金钰(600086)、三圣股份(002742)等股票投资者提起索赔。

  附件:*ST围海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节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 2019051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1]4 号)、《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1]5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汪卫军、龚晓虎、吴良勇、郁建红:你们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7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 13.54 亿元,但*ST围海未按规定披露。具体为:

  1.2018 年 7 月,围海控股签订了从顾文举处借款人民币 1 亿元的《借款合同》,*ST 围海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书》对相关借款承担债务保证责任。

  2019年 9 月 20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2.2018年9月,*ST围海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市东支行签订两份《质押合同》,以*ST 围海在该行的人民币银行存单为围海控股在该行的 1.425 亿元贷款承担债务清偿担保责任。2019 年 4 月 27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3.2018 年 9 月至 11 月,围海控股签订了欠给王重良人民币 34,502,917 元的《还款协议》,*ST 围海在该《还款协议》加盖公章承担债务保证责任。

  2019年 8 月 23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4.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 月,*ST 围海与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签订七份《质押合同》,以*ST 围海在该行的人民币银行存单为围海控股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围海控股控制的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佐贸易)在该行的 4.6 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2019 年 4 月 27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5.2019 年 7 月 3 日,朗佐贸易与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签订的“2019 年汇通承字第 002 号《银行承兑协议》”到期,朗佐贸易需归还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 1 亿元资金。因资金紧张,朗佐贸易遂向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平实业)拆借资金 1 亿元,用于归还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扣款,《银行承兑协议》相关的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相关质物*ST 围海的定期存单解押。

  同日,*ST 围海将该定期存单再次质押,用于担保昌平实业与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签订的“2019 年汇通银承字第 168 号《银行承兑协议》”,担保金额 1 亿元。

  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根据该《银行承兑协议》,开具 1 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昌平实业将 1 亿元资金借于朗佐贸易,通过*ST 围海定期存单再次质押获得的 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完成资金收回,仅用于通道作用。

  朗佐贸易通过昌平实业将*ST围海定期存单质押,最终资金使用方仍然为朗佐贸易。

  2021 年 3 月 24 日,*ST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6.2019 年 2 月,围海控股、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怀贸易)与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保理)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等,由中弘保理向科怀贸易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人民币3.7 亿元。*ST 围海出具《无条件回购承诺函》,对该《国内商业保理合同》承担无条件回购承诺责任。

  2019 年 9 月 27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7.2019 年 3 月,*ST 围海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工程)与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签订三份《质押合同》,以围海工程在该行的人民币银行存单为朗佐贸易在该行的 1.4 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2019 年 4 月 27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8.2019 年 4 月,围海控股签订了从邵志云处借款人民币 700 万元的《借款协议》,*ST 围海在该《借款协议》的借款保证人一栏加盖公章。

  2019 年 8 月23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7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ST 围海通过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预付款间接划转、提供借款直接划转等形式,向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贸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冠新材料)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 34,635 万元,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但*ST 围海未按规定披露。具体为:

  1.2017 年 10 月,*ST 围海与两家供应商(宁波汇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和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合同预付款支付给合同对方,再分别由合同对方借款给围海控股,涉及资金共计 6,000 万元。2018 年 12 月,围海控股已归还占款。

  2019 年 4 月 27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资金占用事项。

  2.2018 年 1 月至 3 月,*ST 围海与朗佐贸易签订采购合同,将合同预付款支付给朗佐贸易,再由朗佐贸易借款给围海控股,涉及资金共计 6,000 万元。上述占款中的1,500 万元于 2018 年 4 月归还,4,500 万元于 2018 年 12 月归还。

  2019年 4 月 27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资金占用事项。

  3.2018 年 6 月,*ST 围海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向朗佐贸易提供 500 万元借款。上述占款中的 100 万元于 2018 年 6 月归还,剩余 400 万元于 2018 年 10 月归还。

  2019 年 4 月 27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资金占用事项。

  4.2018 年 9 月,*ST 围海子公司北京橙乐新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朗佐贸易提供 50 万元借款。上述占款于 2018 年 12 月归还。

  2019 年 4 月 27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资金占用事项。

  5.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3 月,朗佐贸易、均冠新材料通过*ST 围海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ST 围海资金共计 22,085 万元。

  2020 年 9 月 24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资金占用事项。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朗佐贸易、均冠新材料已归还占用资金 3700 万元,资金占用余额为 18,385 万元。

  综上,*ST 围海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共计 13.54亿元;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共计 34,635万元。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ST围海资金余额 85,127.79 万元,其中通过*ST 围海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资金余额 18,385 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 66,742.79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贷款合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银行转款回单、相关公告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ST 围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ST 围海担保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冯全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杨贤水、胡寿胜、戈明亮、陈伟、汪卫军、龚晓虎。对*ST 围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冯全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汪卫军、吴良勇、郁建红。

  冯全宏作为*ST 围海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冯全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 60 万元;

  三、对杨贤水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四、对戈明亮、胡寿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陈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六、对汪卫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七、对龚晓虎、吴良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罚款;

  八、对郁建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汪卫军、龚晓虎、吴良勇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qq.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1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