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财经头条2023-11-09
2023年11月9日,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扬子新材)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5号)。
2023年8月2日,扬子新材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9号)。
2022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遗漏披露包括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信息披露以及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方面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关联方资金占用方面,主要是2018年-2019年时任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卫林利用相关主体占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未按规定披露。
关联采购事项方面,2020年,扬子新材及其子公司新永丰与开元金属发生关联交易约为70,058,336.35元,约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8%。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是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扬子新材将子公司新永丰生产的镀锌卷销售给开元金属等公司,然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回扬子新材,形成交易闭环,虚增营业收入。
2020年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约为137,102,101.67元,约占2020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11%。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报告线索、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况,中国证监会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同时,对其他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的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19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29日之间买入扬子新材股票(002652),并且在2022年12月30日(含)卖出及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公开资料显示,扬子新材主营业务是有机涂层板及其基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扬子新材表示,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