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新经纬2022-02-14
爱迪尔公告,2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关于对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号》。
其中提到,2019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公司及子公司未及时披露的诉讼、仲裁共计21项(公司与42名员工间劳动仲裁、劳动诉讼事项涉及903.83万元作为1项),金额合计25868.77万元。截至2020年1月9日,你公司连续12个月内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共计11项,金额累计19534.47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16%。截至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连续12个月内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共计20项,金额累计25732.69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03%。上述情况违反了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公司向狄爱玲等5名股东非公开发行股票30586904股非公开发行股份于2017年1月3日上市。经查,狄爱玲等4名股东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有12094533股系与多名公司员工、客户签订《协议书》,由员工、客户支付股票认购款,股票收益权归员工、客户所有。上述事项经你公司非正式决策程序决议。你公司未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上述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017年及2018年公司通过员工苏某个人银行账户账外支付各类费用,2017年6-12月及2018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大盘珠宝通过员工江某个人银行账户账外支付各类费用、虚增营业收入,导致你公司2017年、2018年利润总额分别多计16763923.48元、14577676.62元,分别占你公司2017年、2018年定期报告利润总额的17.88%、18.65%。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