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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煌钢构(002743)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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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处罚案例:富煌钢构因标的公司业绩虚假披露被罚600万

http://www.chaguwang.cn  2025-11-24  富煌钢构内幕信息

来源 :陆家嘴扫地僧2025-11-24

  根据《并购六条》关于依法加强监管的规定,“引导交易各方规范开展并购重组活动、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等各项法定义务。严格监管“忽悠式”重组,从严惩治并购重组中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标的公司的财务造假,属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红线,上市公司履行并购信息披露要重视。

  2025年11月15日, 富煌钢构 (002743)披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因披露收购草案,涉及标的公司中科视界主要财务数据、权属状况存在虚假记载,以及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受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

  富煌钢构 虽未完成并购交割,类似IPO“申报即担责”,目前相关责任方已被处以3180万元罚款(其中: 富煌钢构 被处以600万元罚款)。

  一、 富煌钢构 拟收购中科视界股权时间节点回顾

  1、2024年12月6日, 富煌钢构 披露了《安徽 富煌钢构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

  2、2024年12月20日, 富煌钢构 披露了《安徽 富煌钢构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3、2025年5月27日, 富煌钢构 披露了《安徽 富煌钢构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根据《报告书(草案)》, 富煌钢构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安徽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17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中科视界100%股权。

  4、2025年6月20日, 富煌钢构 披露了《安徽 富煌钢构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终止此次交易事项。

  二、 富煌钢构 、中科视界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富煌钢构 披露的《报告书(草案)》中有关中科视界主要财务数据、标的资产权属状况存在虚假记载,以及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一)中科视界虚增2024年营业收入,导致《报告书(草案)》披露的中科视界主要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1、中科视界于2024年12月确认与某物理研究所4笔合同(合同编号JDXS-2024-368、369、415、416)收入17,610,619.46元。经查,对于上述合同,中科视界在2024年未能全部履行发货义务,直至2025年3月完成发货、验收。

  2、中科视界于2024年10月确认与上海某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收入1,874,336.28元。经查,上述合同于2025年3月完成验收。

  3、中科视界于2024年12月确认与新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收入530,973.45元。经查,2024年度中科视界未将合同清单中的所有货物全部交付给客户。

  4、中科视界于2024年3月确认与某电工研究所业务收入2,380,353.98元。经查,2023年12月7日,客户组织验收,中科视界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且知悉2023年设备已验收合格。

  5、中科视界于2024年1月确认与某大学业务收入2,791,075.67元。经查,2023年12月1日,客户组织验收,中科视界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且知悉2023年已交付全部设备且验收合格。

  2024年,中科视界确认上海某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客户业务收入。

  经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业务不应在2024年确认相关营业收入,中科视界虚增2024年营业收入25,187,358.84元,占中科视界2024年营业收入11.36%,占 富煌钢构 2024年度营业收入0.64%;虚增2024年利润总额8,980,264.14元,占中科视界2024年利润总额62.82%,占 富煌钢构 2024年利润总额13.99%。

  (二)《报告书(草案)》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安徽某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等6家公司为中科视界的经销商。中科视界主导上述6家公司主要业务,安排在其拟好的相关业务合同上加盖公章,并进行有关银行转账、开具发票等活动。

  中科视界能够对安徽某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等6家经销商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三条的规定,中科视界与该6家公司构成关联方。

  2023年、2024年,该6家公司累计与中科视界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2,298,427.05元、7,047,710.77元。

  (三)《报告书(草案)》未披露上述股权代持情况,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状况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报告书(草案)》披露苗小冬持有中科视界2%股份。总经理苗小冬为实现中科视界对经营团队的股权激励安排,提出股权激励名单,实施股权代持行为。上述2%股权中,苗小冬实际持有20.7321万股,剩余89万股为苗小冬代中科视界部分业务骨干及相关人员持有。

  三、相关责任方已被处以3180万元罚款(其中: 富煌钢构 被处以600万元罚款)

  富煌钢构 、中科视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

  (一)对 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安徽 富煌钢构 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三)对杨俊斌( 富煌钢构 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80万元罚款;

  (四)对周伊凡(中科视界董事长)、苗小冬(中科视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

  (五)对窦明( 富煌钢构 董事、董事会秘书,2024年7月任职,2025年11月辞职)、李汉兵( 富煌钢构 董事、财务总监)、雷秀军(中科视界副总经理)、王鑫春(中科视界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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