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马鞍山蓝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马鞍山市经开区龙山路199号
联系人姓名:陈胜良 联系电话:136****8256
经审查,你(单位)于 2023年9月26日向我局提出的因马鞍山蓝黛科技新能源汽车高精密传动齿轮生产制造项目,需占用湖西南路与龙山路交叉口西南角人行道绿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38 条第 1 款及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 21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同意你单位下列行政许可申请:
1.依据工业企业燃气业务需求、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马鞍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破占205国道(K1373+200)西侧非机动车道进行燃气管道施工的复函,经市园林处现场勘查、审查,同意你单位此项申请。涉及苗木:桂花27株(高400CM、冠幅300CM)。实施前建设单位应与各相关单位做好对接工作,按图施工并注意施工现场安全。如因施工和后期的管养造成损坏和安全事故的,一切损失和赔偿责任由申请方负责。
2.为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请申请单位在施工前加强与首创水务、供电公司、港华燃气等相关管道企业的衔接,进一步明确地下管线现状,杜绝野蛮盲目施工等隐患。如因施工造成损坏,一切损失由申请方负责赔偿。(首创联系电话:2474980,供电公司联系电话:8855647,港华联系电话:2475787)。
3.施工现场要标明施工单位名称并按规范标准做好现场围护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做好后期恢复,并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保护。涉及夜间施工,要悬挂红灯等标识,减少扰民。
4.施工前请与市园林处联系,施工期间由市园林处进行监督管理(联系电话:2156570),施工结束后由你单位及时联系市园林处进行现场验收。
5.涉及其他相关部门事宜,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6.本行政许可有效期30天。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安徽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28日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申请人、许可机关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