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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视通(002771)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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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采取出具警

http://www.chaguwang.cn  2022-02-25  真视通内幕信息

来源 :证监会2022-02-25

  〔2022〕39号

  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

  经查,2019年8月24日,你公司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董事长胡小周,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总经理王国红,股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岚,股东、董事马亚和股东、时任董事陈瑞良(以下统称五位股东)向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隆越)出具《承诺函》,对你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应收账款及坏账损失、存货、经营性现金流等作出承诺。

  2019年8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苏州隆越受让五位股东合计持有的你公司11.78%的股份,接受王国红持有你公司14.59%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你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苏州隆越,但未披露前述《承诺函》。直至2021年8月19日,你公司才首次披露《承诺函》的相关内容。

  你公司及苏州隆越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胡小周作为公司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董事长,王国红作为你公司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总经理、董事,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吴岚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马亚和陈瑞良作为公司董事,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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