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2024-03-05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 202 3 〕 DB0 35 号
被处罚者: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 ******** 6561
法定代表人:刘*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工业开发区
202 4 年 12 月 25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拒不执行成都市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2023年12月25日,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根据移交线索,对位于成都东部新区********** 138号的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部分生产,只有包装和打包工序在生产,安全环保部经理郭*全程参与。执法人员将线索移交材料交给郭*进行现场确认,郭*承认材料中反映的“2023年12月24日在8号车间有工人在进行刮灰(原子灰)作业”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东环检勘字〔2023〕DB12251924002号)1份,对受托人郭*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东环调询字〔2023〕DB12291923001号)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
证据二:你公司受托人郭*接受调查询问时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郭*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川省简阳市雄猫化工厂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成都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停产备案表、年产36万台(套)亚克力洁具产能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年产36万台(套)亚克力洁具产能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函1份、年产36万台(套)亚克力洁具产能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检验报告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 4 年 2 月 5 日向你公司送达《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 3 〕 DB 035 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 3 〕DB0 35 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整改,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审议,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