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46,862,409股、向刘达发行12,072,378股、向金泰富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行9,736,038股、向杭州明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8,368,287股、向青岛精确智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6,490,691股、向珠海格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6,490,691股、向赵国发行4,956,600股、向张林林发行4,869,055股、向珠海华安众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4,316,310股、向苏州国丰鼎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894,414股、向珠海华安众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3,569,881股、向珠海大横琴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发行3,245,346股、向王秀贞发行3,089,829股、向刘顶全发行2,948,212股、向张小亮发行2,928,900股、向孙文兵发行2,555,546股、向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发行1,622,671股、向余良兵发行1,249,621股、向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973,604股、向珠海众诚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681,521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亿元。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 02 1 年9 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