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6-06-18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黄晖、吴中家:
经查,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通通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根据瀛通通讯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2024确认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492.49万元,系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部分股票出售所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出售库存股所得应记入资本公积而非营业外收入,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根据《应用指南》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授予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而非按照解锁比例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多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应冲回。对此,公司于2026年4月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3年度和2024年度利润总额等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及调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晖作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中家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黄晖以及吴中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