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12-28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军、李晗、谢志坚:
经查,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科技或公司)预测2020年盈利情况时,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预测背光源产品营业收入不审慎
宝明科技预测2020年背光源产品销量时,依据部分客户新项目询价订单的全部需求量进行预测,未根据历史情况考虑新项目询价订单的实际承接转化率,预测过程不审慎。
二、公司预测触摸屏薄化业务收入依据不充分
宝明科技预测2020年触摸屏薄化产品销量时,未取得客户最新的产能、需求量等相关数据,预测依据不充分。
上述问题导致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李军作为宝明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李晗作为时任总经理,谢志坚作为财务总监,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宝明科技、李军、李晗、谢志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