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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股份(003003)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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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股份业绩预告不准收监管函 2020年上市募资4.64亿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7-13  天元股份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3-07-13

  7月13日讯深交所网站昨日发布关于对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股份”,003003.SZ)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93号)。

  2023年1月19日,天元股份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600万元至900万元。2023年4月24日,天元股份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为亏损300万元至400万元。2023年4月29日,天元股份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36万元。天元股份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及时修正。

  天元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第5.1.4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天元股份于2020年9月21日在深交所上市,公开发行4420万股,发行价格为10.49元/股,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曾远辉、强强。天元股份此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6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8亿元。

  天元股份最终募集资金净额较原计划少4150.12万元。天元股份2020年3月27日报送的招股书申报稿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4.60亿元,分别用于快递电商物流绿色包装耗材制造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天元股份上市发行费用为4515.92万元,其中,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获得保荐承销费用3061.89万元。

  相关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5.1.3条: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5.1.4条: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5.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5.1.1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93号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9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600万元至900万元。2023年4月24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为亏损300万元至400万元。2023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36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及时修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第5.1.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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