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深交所互动易2025-01-07
irm1707142问*ST新宁(300013)请问公司定增的资金先用于偿还控股股东的担保借款,却不先还重大诉讼法院判决的人保赔偿款,明显人保赔偿款的紧急程度要高于控股股东的借款,这样有悖常理的事情,董事会管理层是否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5-01-03 14:36:35
*ST新宁答irm1707142
您好,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偿还股东关联借款及人保北京分公司赔偿款时已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审慎评估并充分考量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向关联股东方借款年化利率分别为6.5%及8%,普遍高于人保北京分公司赔偿款利率,且同时抵质押了公司子公司股权、不动产等,公司偿还关联股东方借款后可解除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对应增信措施。目前公司已与人保北京分公司就赔偿款事项进行了沟通协商,已累计偿还了11,950万元,并已取得人保北京分公司复函,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40,000,000.00 元,于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4,848,301.42元及相应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谢谢!
2025-01-07 20: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