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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300063)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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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天龙集团年报审计存五大问题 大华所及2名CPA收警示函

http://www.chaguwang.cn  2021-11-22  天龙集团内幕信息

来源 :新浪财经2021-11-22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长春、胡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长春、胡绪峰: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集团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执业的天龙集团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大华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评价专家工作。大华所对天龙集团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执行审计程序时,未能充分关注公司对减值测试关键参数选取的准确性和恰当性,在利用评估专家的工作时,未充分复核并评价专家工作涉及重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和恰当性,未发现评估专家对北京品众创新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2018年客户消耗金额取数错误、少抵销内部消耗3490.35万元,导致未发现天龙集团2018年度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307.32万元、多确认营业利润307.32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能识别公司收入确认不准确。大华所对天龙集团收入确认政策执行审计程序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针对公司媒体返点收入,未对其业务实质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导致未发现天龙集团孙公司仅因结算方式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式不同,而对相似性质的媒体返利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将其部分确认为收入、部分冲减营业成本;二是针对公司搜索引擎业务收入,未获取经媒体平台确认的客户实际消耗数,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导致未发现天龙集团孙公司按照客户当期充值额确认部分业务收入,而非按照实际消耗量确认收入,未发现天龙集团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三、未对预期信用损失转回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大华所对天龙集团子公司云南天龙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天龙)应收账款执行应收账款替代测试及应收账款检查审计程序时,均抽取了冲抵应收账款相关凭证进行检查,但未对所检查的审计资料保持职业怀疑,未运用恰当的职业判断,未发现云南天龙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转回缺乏依据,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未准确记录执行审计程序的过程及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四、未对费用截止性测试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大华所对天龙集团孙公司北京品众互动网络营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众互动)执行管理费用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时,抽取2020年1月的5笔费用凭证进行测试,其中4笔为2019年的费用。大华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直接得出“未见异常,可以确认”的结论,导致未发现品众互动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五、未对函证程序保持恰当控制。大华所对天龙集团子公司广东天龙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通过营业执照或天眼查、企查查等获得被函证方地址,与天龙集团提供的地址进行核对,核对结果显示为全部一致。实际上,天眼查网站显示的部分公司地址与天龙集团提供的地址不一致。此外,部分被函证对象为境外公司,通过营业执照或天眼查、企查查等途径无法查询到上述企业的地址。大华所未关注到上述情况,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陈长春、胡绪峰作为天龙集团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华所和陈长春、胡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大华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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