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07-21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与桐乡市龙欣印染有限公司(简称“龙欣印染”)签署《嘉兴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将全资子公司嘉兴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资产转让给龙欣印染,取得投资收益2,253万元,本次交易的利润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3.99%。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交易,仅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