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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控股股东孟宪民未及时披露减持计划 收深交所监管函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3-29  恒信东方内幕信息

来源 :中金在线2023-03-29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控股股东孟宪民减持前未披露减持计划,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孟宪民作为恒信东方控股股东,因触发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约定的违约处置条款,所质押的986,646股公司股份于2023年3月16日被强制平仓,存在减持前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形。前述减持金额764.65万元,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6%。

  孟宪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孟宪民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2)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据《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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